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黔环通 [2008]125号
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地)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商业银行: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的精神,严格信贷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加强环境保护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现结合我省实际,通知如下:
一、加强协调配合,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为了加强对企业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各级环保部门要主动加强与金融部门的联系,确定本单位的责任部门和联络员,按照环保部与人民银行制定的统一标准,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可纳入征信系统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信息。
省、市(州、地)环保局、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贵州银监局及各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工作制度,一是信息通报制度,三家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每月通报有关信息,有重大违法事项的应及时通报;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三家单位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三是培训检查制度,帮助所属人员掌握政策法规,提高授信管理能力。
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省、市(州、地)环保部门应向金融部门提供以下环境信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名单;
(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
(三)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
(四)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
(五)挂牌督办企业;
(六)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关闭的企业;
(七)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
(八)拒缴、欠缴排污费的企业;
(九)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将环保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防范可能的信贷风险。
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授信审查条件,严格审批和管理。并将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授信情况反馈环保部门。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信息,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提供企业环境信息的方式
(一)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由省、市(州、地)环保部门通过“12369环保热线”网站的“环境监察专用信息管理系统”填报企业违法信息明细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定期从该网站采集新录入和更新的信息,供金融机构查询。
(二)其他环境信息、环境信息使用情况和授信情况每月由省、市(州、地)环保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以及贵州银监局及各派出机构相互通报。
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异议的申请和处理。
企业对金融机构使用的环境违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到报送信息的环保部门核实有关情况,环保部门应根据企业提出的异议申请作出处理,对数据错误或更新不及时的,应在5日内予以纠正,其中因填报错误或环境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需删除的,应向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五、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向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部门提供环境信息工作情况的检查指导。
人民银行要加强监测分析和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环保、减排领域的信贷支持,限制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入,做好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的有关工作,指导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环境信息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依据。
贵州银监局各级派出机构要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通报企业环境信息,对污染严重企业的信贷情况进行持续监测分析,对因企业环境问题造成不良信贷等情况开展跟踪调查,并追究违规向环境违法企业和项目贷款的行为,把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工作情况纳入银行业机构评级的考核内容。
各级环保、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在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将依据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向环境违法企业(项目)贷款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相关机构和负责人的责任。
附件: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提供企业环境违法信息明细表
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
二○○八年八月六日
主题词: 环保 政策 信贷 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8年8月6日印发 |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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