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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04 08:37:37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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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财政厅

 

 

黔财建 [2008]  144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地方政府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中央财政决定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在12年内能解决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2008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国家环保相关规划确定的重点流域、区域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同时支持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的巩固和提高。

二、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1、以村庄作为治理单元,经过综合整治能见到成效的;

2、列入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的村庄;

3、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

4、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少于200人。

(二)申请专项资金促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村镇(乡)应在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后,没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投诉和反映。

三、申报材料

       各项目申报单位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详见附件),并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和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诺函。

       四、申报程序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由乡镇提出申请,县(区、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地(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审查汇总,联合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村镇(乡)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

      2008年为国家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第一年,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将辖区内环境污染突出的重点村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取得成效。同时,各地区应注意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储备工作,为今后的项目申报创造有利条件。

       五、其他

       申报材料一式两分(附光盘),请于 2008920前报省环保局,所有材料须按规定一次报齐,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下载地址:省环保局网站 http://www.gzhjbh.gov.cn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环保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日

 

 

 

 

 

 

 

 

 

主题词:财政   环保    农村  专项资金   项目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8年9月6印发

共印25

 

附件: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环境综合治理)

村庄名称

 

所在地

 

人口(人)、面积(亩)

 

人均年收入(元/年)

 

村庄的主要产业结构

指种植业、养殖业、乡镇工矿企业、旅游业等主要情况

主要环境问题及原因

因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污染源等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开展

工作

 

投资

需求

1、投资总额包括:自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数额(跨年度投资注明申请2008年度数额)。

2、具体测算方案(可附后)。

村庄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村庄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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