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 州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黔财建 [2008] 144号
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
各市(州、地)财政局、环保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组织申报2008年农村环保资金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开展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引导地方政府解决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农村突出环境问题,中央财政决定安排资金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通过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在1-2年内能解决严重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通过开展生态示范创建,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2008年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在国家环保相关规划确定的重点流域、区域中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同时支持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称号的村镇(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农村饮用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乡镇工矿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生态示范创建成果的巩固和提高。
二、 申报条件
(一)申报专项资金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应主要具备以下条件:
1、以村庄作为治理单元,经过综合整治能见到成效的;
2、列入省或市、县级人民政府财政资金支持重点的村庄;
3、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
4、受益人口原则上不少于200人。
(二)申请专项资金促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村镇(乡)应在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村”或“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后,没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方面投诉和反映。
三、申报材料
各项目申报单位请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填写“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详见附件),并提供地方人民政府匹配资金和按期完成治理目标的承诺函。
四、申报程序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由乡镇提出申请,县(区、市)级人民政府申报,经地(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环保局、省财政厅审查汇总,联合上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村镇(乡)由省级环保和财政部门负责申报。
2008年为国家安排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第一年,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将辖区内环境污染突出的重点村庄优先纳入支持范围,确保取得成效。同时,各地区应注意加强项目库建设和项目储备工作,为今后的项目申报创造有利条件。
五、其他
申报材料一式两分(附光盘),请于
附件: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下载地址:省环保局网站 http://www.gzhjbh.gov.cn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环保局
主题词:财政 环保 农村 专项资金 项目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
共印25份
附件: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环境综合治理)
基 本 情 况 |
村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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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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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人)、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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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年收入(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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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的主要产业结构 |
指种植业、养殖业、乡镇工矿企业、旅游业等主要情况 | |
主要环境问题及原因 |
因人为活动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污染源等 | |
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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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 期 目 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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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 度 安 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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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 开展 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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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 需求 |
1、投资总额包括:自筹资金、地方政府财政投入、申请中央专项资金数额(跨年度投资注明申请2008年度数额)。 2、具体测算方案(可附后)。 |
村庄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意见: 村庄所在地县(区、市)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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