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县人民政府发布加强矿山环境保护通告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走新型工业化和生态文明建设道路,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三都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3月16日发布了《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通告》。
附:《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矿山环境保护的通告》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矿山
环境保护的通告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加强生态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全面可持续发展,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构建和谐矿山的通知》(黔环通〔2007〕86号)文件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努力构建和谐矿山,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境内进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到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二、坚持排污许可制度,凡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探、采矿者,必须办理排污许可证,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排污费。
三、建立部门联管机制,加强环境综合管理力度。对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执行“三同时” 制度和超标准排污的矿产资源开发企业和个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验收仍不合格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采取停产或关闭等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函告县公安、安监、供电、工商等相关部门作为办理爆破物品、供电、证件审验的前置条件,对违规办理手续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禁止在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风景区、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地质公园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新建对生态环境产生不可恢复利用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限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规划的探采矿建设项目,对违反以上规定自行施工或生产的建设项目,应及时责令限期停产和报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六、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企业和个人要认真履行矿山地质治理和生态恢复义务。对未按规定履行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破坏恢复职责、不按规定缴存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不承担灾害补偿责任的采矿企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其持有的探、采矿权许可证不予办理年检、延续、变更等手续。
七、探、采矿者必须在每年12月1日至15日到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年审。环保年检手续不合格的,县安监、国土、工商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取得探、采矿权许可证但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请于2008年6月30日前到县环境保护局完善环保审批手续。否则,将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九、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监管。对在工作中执法不严,推诿扯皮,故意推卸责任,甚至入股采矿,为违法者充当保护伞的一律追究责任,依法依规给予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六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