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磷集团剑江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都匀化工实业有限公司、黔东南州全江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铁路锌厂、凯里市黔宇电解锰厂、贵州宏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麻江县谷峒电解锰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的规定和省政府对清水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决定对你们7家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企业要按照《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尽快组织开展(包括审核准备、预审核、审核实施方案的产生和筛选、实施方案的确定、编写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等), 2008年6月30日前必须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各有关企业在按期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向我局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我局将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进行评审并组织验收。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而未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以及审核工作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并在媒体上公布。
三、黔南州、黔东南州环保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上述7家企业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督促指导,确保按时和高质量地完成此次审核工作。
联系人:省环保局污控处 王家齐;联系电话:(0851)5562722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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