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环境保护局
黔环通[2006]65号
关于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地环保局:
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现将我省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危险废物转移的申请
(一)跨省转移的申请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的,填写《贵州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并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局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报省环保局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交换登记中心)。
(二)省内转移的申请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省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也应填写《贵州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直接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提出申请。
二、危险废物转移的审批
(一)跨省转移危险废物由省环保局审批,具体审查工作由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危险废物交换登记中心)负责。
作为移出地时,省环保局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函告接收地的省级环保局(厅),征得接受地的省级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转移。
作为接受地时,省环保局在接到移出地的省级环保局请求接受处置危险废物的函及相关材料后,首先审查危险废物的转移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相符,然后审查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是否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是否具备相应的处置能力及管理水平,最后作出是否同意接收处置危险废物的决定,并函复移出地的省级环保局(厅)。
(二)跨市(州、地)、跨县(区)转移危险废物的由设区的市级环保局进行审批,并报省固废管理中心备案。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贵州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函告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征得接受地设区市级环保局同意后,方可转移。
在本县境内转移危险废物的,直接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转移,具体的监督管理由危险废物转移地的县级环保局负责。
三、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转移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向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转移联单,在危险废物的移出、运输、接收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省环保局负责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环保局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保局,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局。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保局,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四)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五)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保局。
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保局报告,并通知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六)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四、加强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规定:“不按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附件:贵州省危险废物转移申请表
二○○六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危险废物 申请 审批 转移 通知
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06 年7月20日 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