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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ODS和HFCs全链条管控 夯实臭氧层保护基础
发布时间:2026-02-28 17:03:51 来源: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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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拟于3月1日正式实施,对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全链条进行监管。

通知进一步对生产配额许可、销售备案、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副产管控物质进行规范管理,明确了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监督执法及组织实施等相关要求。

一、关于生产配额许可管理要求

生产(含副产)受控用途管控物质的单位、生产原料用途管控物质并对外销售的单位,实施生产配额许可管理。生产单位、新建成管控物质原料用途生产装置且对外销售的生产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部申请下一年度生产配额,并按额度生产。”

备注:受控用途指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用途

二、关于销售备案管理要求

通知在强化生产配额许可管理章节(一)对管控物质(包括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混合制冷剂等)销售单位,实施备案管理。销售单位每年需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需在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期间申请备案。

(二)销售单位不得向个人销售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生产单位生产的仅用于企业内下游化工产品专用原料用途的管控物质,不得对外销售。

(三)销售单位需向销售对象提供管控物质品种、数量、用途、规格等准确信息,并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记录;组合聚醚销售单位需在产品上标明管控物质品种、含量、日期,以及上游的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确保产品全生命周期信息清晰可读。

注意:1.生产单位销售自产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无需进行销售备案。2.首次申请备案的销售企业,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等材料。3.非首次申请备案的销售企业,应在备案时提供备案申请表。4.涉及事项变更的企业,须另行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关于使用配额许可或备案管理要求

(一)实施配额许可管理的使用单位:

1.含氢氯氟烃(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吨(含)以上且核定有基线年(2009-2010年)使用记录的单位;

2.四氯化碳(CTC)实验室分析试剂提纯单位;

3.CTC加工助剂使用单位。

(二)实施备案管理的使用单位:

1.管控物质原料用途使用单位;

2.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制冷空调设备或制冷空调系统的制造、建设或安装服务单位(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除外);

3.使用含管控物质的组合聚醚的聚氨酯泡沫(含喷涂施工)企业;

4.使用管控物质的灭火系统产品制造单位;

5.管控物质溶剂(除尘剂)复配单位;

6.管控物质实验室分析试剂(不包括CTC)和电子特气提纯单位;

7.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

8.其他不需要实施使用配额许可管理的管控物质受控用途使用单位。

(三)实施豁免备案管理的单位:

使用含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的复配后溶剂(除尘剂)、已提纯实验室分析试剂和电子特气的单位,无需备案。

使用单位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http://new-ods.ozone.org.cn)”向所在地州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非首次申请应于每年12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提交备案材料及变更信息。

(四)使用特殊记录要求:

使用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从事泡沫喷涂施工,或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的建设或安装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使用的管控物质及其混合物品种、用量、上游生产或销售单位等信息,并应在原始资料中进行完整、准确记录。

注意:首次申请备案的使用单位,应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使用甲基溴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还需提供《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除害处理单位核准证书》。

四、关于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备案管理要求

对从事含管控物质的制冷空调设备、制冷空调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等维修、报废处理,以及从事管控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实施备案管理。

(一)分级备案要求:

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维修、报废处理单位备案管理工作;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二)动态管理要求:

所有单位均通过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申请备案,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及时申请变更;不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及时申请注销。

注意:各单位备案时需提供备案申请表、营业执照、相关经营情况说明、相关设施设备说明等材料。

五、关于资料保存和数据报送要求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

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维修、报废处理、回收、再生利用、销毁单位,应在每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按要求报送管控物质数据。

注意:原始资料清单的数量应不低于环大气〔2026〕8号附件所规定的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的通知》(环大气〔2026〕8号)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链接见下:

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602/t20260212_1144083.html?session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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