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生态保护
贵州农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该由哪里评审?
发布时间:2022-05-12 10:13 来源信息:贵州省生态环境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据此,我省农用地土壤修复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报农业农村或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由其按规定进行评审或备案管理。